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二、设备管理
2.1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2.2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采购、安装、调试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2.3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定期开展,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操作规程
3.1 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3.2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3.3 不得擅自更改或拆除安全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施。
四、监督检查
4.1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4.2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附则
5.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各煤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作出适当调整,但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通过以上规定的实施,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减少事故发生几率,为矿工创造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同时提醒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