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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5-03-11 18:41:24来源:

尊敬的法院:

我叫张三(化名),男,1975年出生,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678,汉族,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34号。现居住于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55号。联系电话:13812345678。

我与李四(化名)是朋友关系,李四男,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为098765432109876543,汉族,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678号。现居住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89号。联系电话:13987654321。

2021年3月1日,李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我提出借款请求,并承诺于2022年3月1日前归还。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和帮助,我同意借款给他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但借款到期后,李四并未按期还款。经多次催促无果,无奈之下,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自2022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3年5月18日

(责编: BA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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