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北京市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与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合计28%,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自由职业者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本人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缴费标准。
三、待遇领取条件与标准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同时,设立专门机构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总之,《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旨在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提高保障水平,让广大参保人员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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